常见的苏州条码类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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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苏州条码类型都有哪些?

作者:苏州福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2 08:21:07

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是目前行业中使用最多的软件。也是一款快速、简单设计专业、高质量标签的条码打印软件。使用条码打印软件制作条码简单且快速。那么,你对苏州条码类型了解有多少呢?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苏州条码类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可以在图形属性-条码-类型中,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对应的条码类型。

1.ISBNISBN(国际标准书号),是专门为识别图书等文献而设计的国际编号。ISBN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BN代码有特定的结构,而且是使用EAN13条码编码的,该条码是由固定的3位国家/地区代码978和后面10位ISBN数字组成。放弃第10位,即检查位。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X。ISBN代码必须为数字。

2.ISSN(国际标准期刊编号)打印在杂志、报纸和其他连续出版物上。此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SN是一个EAN-13条码,但它带有国家代码977和两位附加代码。两位的附加代码包含发行号。例如,一月=01,二月=02,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ISSN代码必须我数字。

3.Codabar,Codabar又称库德巴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通常在图书馆、医疗卫生和航空包裹等行业中使用,这种格式的长度是可变的。允许使用下面的20个字符进行编码:0123456789-$:/.ABCD.Codabar信息的起始和结束字符必须为A、B、C或D。

4.code25,code25又称"code2of5"是一种离散且长度可变的数值代码格式,code25格式的每个编码字符总共有五个条形,其中有两个为宽条形。此格式主要用于清单处理,照相洗印信封的识别、航空订票以及行李和货物处理中。

5.EAN13类型:国际商品条码。是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广的商品条码。共13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是当今世界上广泛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而EAN-8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6.UPC-A类型:国际商品条码。共12位数字组成,根据前11位数字计算得出,相当于数字0开头的EAN-13码。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使用。而UPC-E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7.ITF-14类型:是interleaed2of5类型的一种规范应用,条形码长度没有限制,用5个黑条和5个白条表示2位数字,比其他的2of5相比密度要高,但是数据必须为偶位数。条码四周的边框为支撑条,其作用为保护条码的识别区域。多使用UPC标准物流符号及日本的标准物流符号等包装箱印刷中。条码打印软件支持100多种条形码、二维码类型。

以上几种条码类型都是比较常用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条码类型的支持,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了解。软件可以批量生成各种条码类型的数据。

很多人都在使用条码,但是使用条码具体的优越性和技术优点,很多人是不知道的。为大家介绍一下使用条码应用条形码的优越性和技术优点。

1、可靠性强:条形码的读取准确率很大,远远超过了人工记录,平均约每15000个字符才会出现一个错误。

2、效率高:条码应用条形码的读取速度非常快,相当于每秒40个字符。(根据扫描器性能而定)。

3、成本低:条形码与其它自动化识别技术成本相比较,条形码技术仅仅需要一小张贴纸和相对构造简单的光学扫描仪器,成本相当低廉。

4、易于制作:条形码的编写非常简单,制作也仅仅需要印刷,被称作为“可印刷的计算机语言”。

5、易于操作:条码应用条形码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6、灵活实用:条形码符号可以手工键盘录入,又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能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使用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

条码软件条形码技术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很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多,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的输入"。

B.可靠性较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应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量,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形码的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的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另外,条码应用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这些都是条码技术得到发展,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

商标条形码如何办理_公司商标条形码申请_公司商标条形码怎么申请

1、不少公司生产出了产品,要上市的时候,却发现包装上还没有条码,结果想送市,很多市不让进,这个时候,其实申请个条码就行了,但是很多企业觉的条码编写有点复杂,确实,对于没有做过条码的企业来说,是有点复杂,但是这个时候找个代理,就简单多了!

2、其实在甘肃兰州要申请条码并不复杂,这个时候让我公司,,就省事省心多了。条码是一个性的标准,但是每个省都有审核,一般在省会就会审核我公司就可以办理!准备材料

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5.交费凭证。

6、产品不能没有条码,没有条码的产品,很多地方是进不了的,条码申请两年为一个周期,满两年后,要继续用的话,就得续展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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