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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苏州福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5 08:57:48

在这个二维码时代,银行理财也开始玩转二维码,办信用卡、转账汇款、买理财产品等都可以通过二维码实现,理财从此变得既简单又好玩。最近,一些银行纷纷推出二维码新玩法。日前,某银行推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来申请信用卡的创新渠道。申请人只需要拥有一部安装有二维码识别软件的智能手机,就可体验信用卡二维码申请服务。通过扫描二维码图片,登录该行网站申办信用卡,只需根据提示填写相关资料,最终点击“提交”即可完成整个信用卡的申请步骤。

无独有偶,另一银行近日推出二维码新玩法,客户可将自己的收款账户信息以二维码图片的形式予以保存,当客户有资金往来需要时,无需再记忆繁琐的账户姓名、开户支行等信息,只需将该图片发送给付款方,付款方登录手机银行,轻松扫一扫,输入付款金额,即可完成付款。手机银行二维码收款人和付款人均需为该行客户,单笔最高限额可达5万元,操作简易,实时到账,免收手续费。一张小小的二维码,被演绎出多种新玩法。

二维码新玩法,打破传统转账模式,大胆反向思维,改由收款方生成收款二维码,付款人扫码付款,颇具新意。二维码与一维苏州条形码相比包含了更多的信息容量,除了可以将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基本资料进行编码外,还可将人体的特征如指纹、视网膜扫瞄及照片等资料储存在条码中。研发的专业条码打印软件《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含有多种二维码类型,支持文本、名片、网址、邮件、短信的二维码生成,并可以被任何扫描设备及扫描软件识别。

发展前景:近几年,物联网作为快速发展起来得热门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都广泛的认可了物联网的市场前景,虽然有不少人觉得物联网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物联网想要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要在众多领域中普遍实现只是奢望罢了,正所谓见仁见智,但是现在据大家所熟知的物联网确实再某些方面都得到了很广泛的应用。

试想,我们现在生活的是一个科技飞速发展,不夸张的说每天都会有日新月异的变化,如果我们现在所有的超市里面都取消用苏州条码扫描器而是继续用收银员人工输入每一件商品的编号,那么超市的收银台前排起的长龙将会给大家带来多么烦躁的购物体验。往小了说人们肯定会减少去超市排队采买物品,往大了说可以直接导致消费水平的下降。不利于经济水平的稳定发展。还有,如果我们去商场选购衣服时也取消了条码扫描器,那么货物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了,而盗窃率将会大幅度提高。如果我们在网购的时候没有条码扫描器对包裹的位置进行定位跟踪,那么谁能确定所买的货物能准确到达买家的家中呢?

现今,条码扫描行业技术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到诸多领域和行业中了,比如零售行业,制造业,物流、医疗、仓储、乃至安保等等。最近最为大热的是微信上的二维码扫描技术,可以快速准确的甄别信息。你的手机在安装有可识别新版微信(含二维码的软件)后,可以直接用手机摄像头来扫描和识别二维码所包含的信息。每个微信用户都可以生成自己唯一的二维码,当你遇到有二维码的时候,手机扫描下就可以准确的出现想要查找的人信息,可以有效的防止加错不认识的人为好友。

现在很多快餐店里,例如肯德基和麦当劳都率先推出了用二维码扫描电子优惠券代替以前的电子优惠券。因为以前的很多电子优惠券有时间限制,但是数量和地点却没有限制,导致电子优惠券的泛滥成灾,现在的二维码扫描优惠券不再受时间和地区的限制了,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也对商家自己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

可见,条码扫描器的前景将是不可限量的,因为这完全符合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步伐下人们需要的是用最短的时间做最便利的事的心态,也必将是大势所趋。

条形码在印刷中需要注意什么吗?印刷错误不会影响代码的识别吗?打印条形码时对墨水、印刷品、位置等要求什么?以下小编介绍了有关条形码印刷的一些工艺要求。

1.墨水要求

墨颜色的组合应充分考虑墨颜色的偏差,墨颜色的偏差对代码精度的影响也很大。理论上如果在颜色匹配中使用油墨,则可以满足条形码印刷的要求,但是由于印刷油墨有色相不纯的缺陷,会产生色偏差。

因此,必须确控制墨的颜色,测量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在打印较好条形码之前某种墨在红色下的反射率(上文所述)是否满足要求。金墨的反射度和光泽度会产生镜面反射效果,影响扫描仪的读取,因此不能用于条形码的印刷。另外,油墨的浓度和油墨层的厚度也不符合条形码印刷的要求。因为条形码印刷是实心印刷,所以能够实现该印刷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和油墨层的厚度有关系。

对印刷品的要求。

在条形码识别的情况下,扫描光源以45°的角度入射,并且反射光的收集角为15°,因此当反射光超过15°的范围时,不能收集反射光信号。因此,为了满足条形码扫描的特征,印刷物要求良好的光散射特性,不能进行镜面反射。因此,纸的白质、不透明度、光泽度会影响条形码的读写。另外,还可以考虑选择耐候性好、受力尺寸稳定、着色性好、油墨渗透性小、平滑度和粗糙度适当的材质。

3.印刷质量要求。

条形码符号是扫描识别的信息源,为了保证正确的识别,印刷的条形码干净,条形码没有明显的缺陷,空白处没有污迹。为了确保代码的正确识别,代码上的缺陷和污点的大直径必须小于或等于最窄代码的标准宽度的0.4倍。印刷后的代码的线条和空白需要明显的对比度信号,空白的反射率尽量大,线条的反射率尽量小,PCS值(色差对比度)越大,代码的对比度信号也越大,读取性能也越好。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苏州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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