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产品条码需要多少钱?
在打印标签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会客户说打印的标签上会出现比较模糊空白线条,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印头断针了,如果碰到这种情况,需要反复跟客户解释,告诉他们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甚至还有可能需要上门才能解决该问题,下面根据实际的经验,列出该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引起标签上有空白线条的原因,实际上就是碳带起皱引起的,引起碳带起皱主要有如下原因:
1、碳带没有正确环绕在机器上2、温度设置不正确3、打印头的压力和平衡设置不正确4、介质没有正确设置走纸量5、有异物划过碳带穿过的地方解决办法∶
1重新正确安装介质2调整打印温度,尽可能满足打印要求3重新设置打印所需的最小压力4重新设置介质的正确走纸量。5清理碳带穿过可能会引起发皱的细小物体。
说起条形码大家都不会陌生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方方面面都可以见到。我们购买的商品上都会有条形码,超市结账时也是通过扫描条形码来查询价格,这些例子数不胜数。条形码是怎么做出来的呢?需要专业的苏州条码软件,例如条码标签设计系统、BarTende等,也要有专业的条码打印机,才能制作出优质的标签。下面就为大家说一下,条形码技术条形码防伪技术的概念及设计形式。
条码,又称条形码(BARCODE),是商品上普遍印有的标识之一,条码是一组黑白相间的有规则排列的平行条纹,下附有数字,它包括多种有关商品的信息,可用专门仪器识读,并可与ECR(电子收款机)、计算机配伍实现商品的自动销售。条码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输入计算机的图形符号,条码技术是伴随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自动识别技术,它是研究如何用条码标识信息,并将条码所标识的信息转换为计算机能识别的语言,从而实现数据的自动识别、自动统计、自动输入的一门高新技术。一般来说,条码应用技术包括符号技术、识别技术和应用系统设计等。符号的技术即各类条码的编码原理和条码符号的设计制作,识别技术即条码符号的扫描和译码。
一个条码系统由条码标识、识读设备、计算机及通讯接口等组成。条码应用系统设计指系统各部分的配置,如确定条码应用条码所标识的信息、选择码制及设计标识的形式、尺寸、颜色、选择识读设备等等,条码系统往往充当计算机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源“,设计条码系统时还应考虑整个应用系统的运作。再来看一下条形码设计形式,条形码是利用其符号的光学被阅读识别的,所以条码应用条码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必须保证其成品标签有足够的光学对比度和条码尺寸精度,条码标识并不限于黑白二色,可自由选择彩色搭配,其生成制作方法除了印刷,还可用机械方法加工形成凹凸表面。条码标识的设计包括标识形式设计、符号尺寸设计、条码颜色设计等。
商品条码标识有三种形式:直接印刷在商品的标签纸或包装容器上;制成标签粘贴或悬挂在商品上;直接印刷或喷刷在商品的外包装、运输箱上,条码标识在商品上的印刷位置可参考专门标准而定,一般选择在主显示面的左下侧,或背面、侧面的相应位置,对商品的外包装箱上的条码,首选位置在正面右下角,且条码标签必须有一个以上。条码应用条码符号尺寸设计就是确定其放大倍数M。通用商品条码EAN标准版的标定尺寸为37.29X26.26mm,缩短版为26.73X21.64mm,具体运用时M可在0.9-1.2之间,M越大,其允许的印刷误差越大,印刷难度小,占用的印刷面积越大,故条码标识尺寸设计要兼顾商品的装潢设计、印刷面积和印刷条件三方面。在制作印刷标签时一定要遵照条形码的基本原则,否则可能不会被识别。
商品苏州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
(1)由于扫描商店采用消费者自选的商品销售方式,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2)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
(3)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
(4)鉴于条码扫描结算的可靠性高,消除了对人工结算准确性的顾虑;
(5)商店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
(6)商品更新鲜;
(7)购物选择机会更多;
(8)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商品条码基础上建立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订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一条龙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苏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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