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商品条码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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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商品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苏州福谦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5 08:56:48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插入图片的时候,有的客户有特殊要求,想要在标签上插入指定图片,比如第二个图片是第一个,第4个图片是第二个等,按照这样的顺序排版。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插入指定图片呢?我们需要把图片名称保存到TXT文本或者excel表中进行调用,具体步骤如下:

1.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在数据库设置对话框中点击添加,选择要插入的数据库类型(excel表)。根据提示点击浏览,选中要插入的Excel表-打开-测试连接-添加-关闭,Excel表就插入到条码打印软件中了。

点击软件左侧的插入位图图片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位图样式,双击位图,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点击左下角的浏览,选中一个图片,点击打开(调用图片路径)。调用图片路径之后,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删除图片后面的图片名称及后缀名,点击编辑。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添加,即可调用对应的内容。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图片名称的后缀名(.jpg),点击编辑-确定。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插入指定图片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软件支持多种数据对象类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哦。

校验码是位于代码最后一位的数字,用于检验编码是否正确。校验码是按照一定数学公式根据代码的其他数字计算出来的。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是否可以使用原来的条码

进口商品可以使用原来的条码。但根据世界编码协会规定,最好使用实际销售国家的条码,这样有助于商品的管理。

苏州条形码左右两侧的空白区域有什么作用?

限定空白区是指条码起始符、终止符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位于左侧的称为左侧空白区,位于右侧的称为右侧空白区。它们分别提示识读设备开始识读和结束识读。左右空白区宽度对于条码能否正确识读有着重要意义,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空白区宽度不够会导致条码符号不能识读,甚至误读。

近年来,随着二维条码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条码识别已成为信息系统通过手机连接普通大众的关键技术。在我国,与二维条码有关的市场潜在空间高达数千亿元!二维条码技术作为最基础的自动识别信息支柱性技术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将从各个方面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但在这么一个重要的基础信息领域,由于前期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二维条码标准的缺失,我国面临着来自美国、日本的技术垄断,可以说,这种垄断为我国在条码领域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能够顺利通过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将其拆除,或是静静等着它爆炸,这是对中国企业的战略眼光与决心的一次考验。

这种隐患像定时炸弹一样爆炸的例子在国际上已经不胜枚举。从2005年开始,国际专利猎手美国Acacia公司先后盯上了诺基亚、阿迪达斯、AMD、波士顿科学公司、日立和三菱公司,最后以使用者支付其“天价”条码技术专利使用费用,从而达成和解,仅诺基亚就赔付了超过2亿美元的专利费用。

再把眼光转回国内,从VCD、DVD到EVD,从MP3到MP4,再从数字电视到3G,市场初始阶段标准免费使用,但只要中国形成产业规模,就有国外公司来收取巨额的专利费,这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我国如果大规模使用美国或日本的二维条码技术,巨额专利收费风险将使二维条码产业走上DVD等产业发展的老路,即核心技术的高额利润都被日本拿走了,而我国依旧靠廉价的制造业争夺那一丝微薄的利润。以日本的QR国际标准为例,在其背后,日本DENSO公司掌握着大量相关的软硬件专利。在我国已经从标准、核心软件、扫描硬件、核心应用软件、移动运营商平台、SP应用业务、支付体系(银联)、以及手机终端设备等环节进行了战略合围,基本形成了初具垄断性质的产业链条。日本QR码利用数年来我国技术标准上的空白,成功入侵为我国二维条码国家标准。是否接受这颗“炸弹”的植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企业的选择。

若是以成本为由而放弃这最后一次拆除“炸弹”的机会,这将成为中国企业的悲哀。要知道,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与其担负着高额专利赔偿和信息安全泄露的双重风险,不如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借鉴日韩等条码技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选用“中国条码”在避免种种问题的同时,还能给各大企业和政府机构携手正在走向辉煌的中国条码产业,共同开创一个“双赢”的大和谐局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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